马女士与李先生于2005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现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庭审中,李先生称双方结婚时曾口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马女士不予认可。
婚后不久,李先生和马女士出资购买厦门市思明区A号房屋,购入价格为五十万余元,至2020年A号房屋总价值800万元,仅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现由李先生居住使用。
2010年,李先生又按揭购买某房产,购入价格为一百五十万余元,至2020年该房产总价值700万元,同样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现出租收取租金。
另,两人又购置五缘湾一栋别墅,至今别墅价值1500万元左右,该别墅登记李先生与马女士名下。
李先生认为,前两套房产均是李先生使用婚前财产购买,或者婚前房产转化,并不同意分给马女士,而马女士则要求分割上述全部房产,价值3000万余元,故两人无法协商。
陈律师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后,经过团队缜密的探讨和多方证据收集,陈律师代理马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及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李先生提出双方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没有书面约定,马女士亦不予认可,故就李先生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在马女士与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三套房产均购买于婚后,虽前两套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但是李先生所提供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属于其婚前财产,故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最后,经过竞价以及双方对房屋价值的评估,法院判决前两套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最后一套房产归马女士所有,除此之外,李先生还应当补偿马女士200万元,马女士最终获得价值1500万元财产。
后续,李先生持原审理由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