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6年3月,曾先生和何女士经人介绍,两人一拍即合,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
随后更是共同经营一家商铺,以供共同开支,在两人共同的努力下,生意越做越红火。
后为扩大商铺经营,曾先生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经营,在经营期间二人也正式缔结了婚姻。
随着生意不断扩大,二人的经营理念发生分歧,二人便欲拆家分伙,清算财产时,曾先生便提出第二次的经营资本属于共同债务,要何女士一起偿还。何女士却说不知有此笔借款,认为曾先生无中生有,欲多分财产并增加其负担。二人对此笔债务争吵无数,商谈无果,二人便一纸诉状,对薄公堂。
由于缺乏关键证据,加之此笔借款发生在二人正式缔结婚姻前,故此笔债务被判为曾先生个人承担。曾先生郁闷不已,胸中闷气难解,经人介绍咨询至陈海云律师团队。陈海云律师看完判决书后,开始就事实问题进行询问,并结合法律对此进行分析。确定了争议焦点,并向曾先生制定了初步的案件方案。
陈海云律师的这一番解答及方案让曾先生吃了一颗定心丸,曾先生当即委托陈海云律师作为此案的代理人。办理委托后,陈海云律师进一步对案件和一审判决文书进行深度分析,抓取突破点后,立即开始着手准备关键证据。
如调取曾先生的银行账户流水、分析争议款项到账后的流向和整理争议款项到账后商铺经营状况等等,并对证据进行完整系统的梳理。
经过激烈的质证及辩论后,法院最终采纳了陈海云律师提交的证据,并凭此关键证据认定该笔款项的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改判为何女士对此笔争议款项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对这一判决,曾先生百感交集,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和陈海云律师团队的专业性。婚姻开始时,男女双方都殷殷期盼,费心经营,只是一旦感情破裂,一朝恩尽红颜老,分割财产时势必锱铢必较。而这计较之中必定会有争议,而在争议之中,事实方又如何举证保障自己的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对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在于: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夫妻共同认同,鉴于此二种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