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个两岁男孩,但妻子李某发现早在怀孕期间,丈夫王某就开始与第三者来往,李某当时十分气愤,但鉴于丈夫有悔改之意,就与其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将名下共有的一套房子、两辆轿车、其他财产等作出约定。
然而孩子两岁时,妻子发现丈夫并没有和第三者撇清关系,而且俩人在外地同居,甚至对外也以夫妻关系宣称。此时妻子心灰意冷,已经不再相信丈夫,就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内财产约定》将房产及小轿车进行分配,最终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王某需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以及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1、《婚内财产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财产约定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孩子长期和母亲共同生活,由母亲抚养更加有利于其成长。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王某在婚姻生活中确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应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