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范畴内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这些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既然来源于生活,肯定也是会随着社会不断变化的。
主要分三个方面构成,首先,根据“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能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具体来说,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
最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情况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里面隐含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举例譬如第二种情况可能会涉及配偶一方需要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夫妻分别财产制,才可能让债务不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实际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一方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还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主张赌博的举证难度偏高,并且在诉讼中,大部分只能口头声称另一方借钱系用于赌博而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最后往往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事实上,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需保障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在实践中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案件中,夫妻另一方经常以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所以法院针对个人债务查封冻结共有房产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以被执行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并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