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男方婚内出轨送给第三人新购置的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赠与,离婚后女方还能要回这部分财产吗?我们往下看→
【案件背景】
婚后出轨在现下社会已屡见不鲜,而杨女士也被卷入这大潮中。
曾先生、杨女士于2009年9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6日生育一女。
刚结婚时,二人夫妻感情尚可,但此后渐渐因生活琐事争吵,并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2019年9月,杨女士搬出家里,与曾先生分居,女儿则随杨女士共同生活。2020年1月,不甘寂寞的曾先生在此期间与某女士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小区,并为该女士购置市中心房子一套,奔驰s400汽车一辆。
得知该情况的杨女士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未予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得知判决结果后,杨女士通过微信公众号找到陈海云律师海豚婚姻家事团队人员。
通过微信的初步沟通,杨女士与海豚婚姻家事团队人员当即约定正式会面的时间。
团队人员在确定时间后,安排杨女士与陈海云律师见面沟通。通过此次见面,陈律师为其分析前一次诉讼为何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并从杨女士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其分析利弊。
了解情况后,杨女士对陈海云律师表示充分的信任,并当即委托陈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海豚婚姻家事团队人员讨论案件情况,为杨女士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并向其分析方案可行性。
在审查过程中,陈律师发现杨女士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分居后曾先生购置房产和车辆的归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赠与?
✦婚生女抚养权的归属?
【案件结果】
陈律师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后,当即前往房产所在地房管局查询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上登记产权人是曾先生,车辆同样也是这种情况。
在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下,2020年,陈律师代理杨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婚生女由杨女士抚养权,并追回曾先生购买给某女士的房子和车辆。
相关法条: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