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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男方出轨,成功助力追回送出的房产车产!
发布时间:2021-05-26 作者:



分居后,男方婚内出轨送给第三人新购置的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赠与,离婚后女方还能要回这部分财产吗?我们往下看→



【案件背景】


婚后出轨在现下社会已屡见不鲜,而杨女士也被卷入这大潮中。


曾先生、杨女士于2009年9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6日生育一女。

刚结婚时,二人夫妻感情尚可,但此后渐渐因生活琐事争吵,并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2019年9月,杨女士搬出家里,与曾先生分居,女儿则随杨女士共同生活。2020年1月,不甘寂寞的曾先生在此期间与某女士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小区,并为该女士购置市中心房子一套,奔驰s400汽车一辆。


得知该情况的杨女士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未予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得知判决结果后,杨女士通过微信公众号找到陈海云律师海豚婚姻家事团队人员。

通过微信的初步沟通,杨女士与海豚婚姻家事团队人员当即约定正式会面的时间。


团队人员在确定时间后,安排杨女士与陈海云律师见面沟通。通过此次见面,陈律师为其分析前一次诉讼为何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并从杨女士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其分析利弊。


了解情况后,杨女士对陈海云律师表示充分的信任,并当即委托陈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海豚婚姻家事团队人员讨论案件情况,为杨女士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并向其分析方案可行性。


在审查过程中,陈律师发现杨女士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分居后曾先生购置房产和车辆的归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赠与?

婚生女抚养权的归属?



【案件结果】


陈律师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后,当即前往房产所在地房管局查询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上登记产权人是曾先生,车辆同样也是这种情况。


在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下,2020年,陈律师代理杨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婚生女由杨女士抚养权,并追回曾先生购买给某女士的房子和车辆。


法官因此认定曾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曾先生的个人赠与,赠与未完成。


最终,通过陈律师庭审的积极争取,为杨女士争取到了婚生女的抚养权和此案房产车辆。得知判决结果后,杨女士打电话向陈海云律师表达真挚的感谢,并对海豚婚姻家事团队的专业性表示高度认可。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