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相关法律,最受大家争议的便是登记离婚中“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针对将于2021年1月1日实行的该规定笔者谈谈其中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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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规定于《民法典》项下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原文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不同于有些网友说言之三十日,其严格来讲最长应为60日,提出申请三十日之内,双方都不提撤回申请,三十日之后,两个曾需要海誓山盟的恋人又要共同走向民政局,亲自申请离婚,那此时真的是该心灰意冷的了吧。这也便是制定这项规定的立法者背后的“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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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冷静期这一规定,并非是我国独创。美国法律,加拿大法律,英国或者离我们最近的韩国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只是名称不同,时间长短不同,实质内容都是相同的,该规定是为了通过增加登记离婚的难度,起到降低离婚率的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我国的登记离婚人数为世界最多,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
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婚姻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这离婚率确实可怕。
从这个角度讲,离婚冷静期确实有必要设置,对于夫妻之间的关系不稳定,造成抚养赡养之类的社会问题,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组成基础,家庭的不稳定,会导致社会状态不稳定,而冲动离婚在我们生活中往往极其普遍,很多都是逞强型离婚,小年轻互相不给对方台阶下,之前熟人社会还可以七大姑八大姨一起劝劝,现在陌生人社会,谁住你对门都不知道,小两口一个上头冲动,明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针对这一现象确实应当设置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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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离婚冷静期”何尝不是一种剥夺我们离婚自由权利的规定呢?试问我在结婚的时候都没有人给我设置相关的冷静期,大家都知道爱情是冲动的,闪婚大家都习以为常,为何我踏进这扇门,又非让我蹦高出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就可以牺牲婚姻的自由和个人的幸福吗?这难道不是和民法保障私权的初衷渐行渐远了吗?且对于双方有激烈冲突,甚至存在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的婚姻,还有给一个所谓的“冷静期”,使得本就不幸福的家庭又不得而散,确实有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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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该规定出台后,后半年的民政局预约登记离婚的都已经人满为患,很多多年未离婚的夫妻,都赶着这半年的“好时光”将陈年旧账提起,不然明年就是“三十又三十,这苦海是无涯咯”,但如果三十天之后觉得“苦海”也没那么苦的,那就说明立法者的目的达到了。
相比较关注“离婚冷静期”,我更建议大家在结婚时,多给自己一个冷静期,认真考虑这段婚姻,想想自己多年之后,想想两个家庭的相处问题,不要冲动,才是真正的对对方,对这段婚姻负责,更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