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私人客户成功维权,要回五年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09-01 作者:陈海云律师
01
背景介绍
赵女士与其前夫系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后两人就决定结婚,并在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在五年前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因离婚当时并未委托专业人士,所以相互之间只是签订了一份很简约的离婚协议,在该份协议中仅约定了离婚后小孩由女方抚养,而并未约定男方抚养费的承担方式,也并未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这也为之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导火索。
在离婚之后的五年期间,男方从未承担过孩子的任何抚养费,一切支出均是由赵女士一方承担。
而赵女士本身的工作仅是在超市做零散工,收入并不足以抚养一个孩子,很多时候还需要靠家里人的帮忙,这也让其对家人心存愧疚。
赵女士竭力想要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可无论是学费生活费、补习费、购买衣物生活用品等等必需的费用每一笔的数额都不小,一边是依旧微薄的薪水一边是随着孩子逐渐长大而变高的花销,赵女士愈发难以负担而感到压力深重。
面对赵女士多次的请求,即便前夫本身具备了良好的经济实力,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负担部分的抚养费,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境地下,赵女士委托了本律师团队帮其孩子争取抚养费权益。
02
办案经过
经过主办律师陈海云与赵女士的多次商谈,充分捋清了各种可能影响诉讼胜负的案件事实以及细节,并列明证据收集清单细致地指导赵女士进行收集相关证据,以作为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础。在赵女士向陈海云律师告知案件事实以及提交相应证据后,剩下的自然全是由律师团队来进行的工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们
先是对证据材料进行细致研究,
再按相应法律逻辑层次来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
最后制作起诉状相关材料,
经再三审核后提交至法院。
我们的诉求主要分两部分,
⭐️一是向男方请求一次性补足过去五年未承担的抚养费用,
⭐️二是要求男方之后按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赵女士的前夫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以后,也请了律师,对方回应首先是拒绝补足之前五年的抚养费,其次是抚养费要求按照较低的标准也就是531元/月来进行支付。
根据对方答辩状相关的请求以及依据,我们进行了法律研究并制作了代理词、庭审提纲以备庭审使用。本案在庭前会议阶段双方律师就进行了多个来回的争论,到了正式庭审阶段,我方通过证据对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层层演绎,对于对方的各种答辩理由及依据也都当庭有力地进行了回应。
庭审当天,赵女士及其家人都有在现场,对陈海云律师的表现非常满意,在庭审后都再三感谢团队律师对案件的辛苦付出,并一再想邀请团队律师吃饭以聊表心意。
虽然婉拒了赵女士及其家人一起吃饭的邀请,但是对于当事人给予我们的充分信任以及肯定,我们亦是非常的感动及慰藉。
对于本律师团队,使命感于我们而言非常重要,我们一直坚持贯彻的使命感就是“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我们承诺不辜负每一位当事人的信任,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03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五年期间的抚养费共60000元,并在之后按1000元/月的标准,也就是按照12000元/年的标准向孩子支付抚养费至满18周岁止。
04
法律分析
本案其实争对诉讼请求有两大争议焦点,(一)
第一点就是对方认为过去五年期间的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并未进行约定而且声称是赵女士自己进行放弃的,同时大部分抚养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该点,我方依据《民法总则》196条明确告知对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不等同于放弃了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作为孩子的生父,依据《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
第二个争议焦点就是聚焦于抚养费支付的标准问题,
对于该点我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款的规定,同时通过证据论证了孩子成长所需要大量开销这个事实以及对方具有支付该标准抚养费相应的经济实力。
争对该点对方在庭审开始前提供了一张腰椎间盘突出的疾病证明书,意图证明男方因疾病收入减少,所以应当支持较低的抚养费标准。对于对方的“突然袭击”,我方亦是在质证阶段现场回应对方,首先这张疾病证明单的时间显示系庭审开庭前几天医院出具的,所以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其次仅是一张腰椎间盘突出的疾病证明单,与收入减少没有必然的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况且对方也未能提供任何收入减少的证据。
法院判决最后支持了我方诉求,缓解了赵女士一个人辛苦抚育孩子的压力,赵女士也感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