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全职太太并解决其婚姻家事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12 作者:
【案情简介】张女士与其丈夫刘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直尽贤妻本分,边工作边照顾家庭,悉心照顾孩子,勤俭持家,丈夫刘某经常出差,张女士亦无过问刘某在外的生活工作。不料有一天发现刘某在外与其他女性同居生活,经了解才知道其丈夫已经出轨一年多并婚外育有一私生子。张女士得知后极度悲愤,精神备受打击,后得抑郁症。张女士要求离婚并赔偿,但刘某虽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任何补偿。张女士找到本律师团队,要求委托起诉离婚。
【律师代理】本律师团队介入后认为,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张女士作为无过错一方,依法应获得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后本律师团队协助张女士搜集了刘某出轨的相关证据,最后代理张女士将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与刘某离婚,同时判决刘某承担张女士治疗抑郁症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判决刘某给予张女士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张女士依靠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刘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张女士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刘先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最终张女士也终获一丝慰藉。
【律师代理】本律师团队介入后认为,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张女士作为无过错一方,依法应获得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后本律师团队协助张女士搜集了刘某出轨的相关证据,最后代理张女士将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与刘某离婚,同时判决刘某承担张女士治疗抑郁症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判决刘某给予张女士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张女士依靠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刘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张女士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刘先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最终张女士也终获一丝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