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一份“有效”的离婚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3-11-24 作者:
在影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夫妻要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说:“来,把离婚协议签了”,另一方签完双方一别两宽,可是现实生活中离婚真的有这么草率吗?离婚协议书有这么好写吗?
作为一个专业婚家律师团队,我们非常肯定地告诉你,即使离婚时商量好所有事项,但如果离婚协议书写的不好,后面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很大,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离婚协议书要怎么写才有效?
子女抚养、探望权的约定
一份完整的离婚协议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子女抚养、探望的约定、第二部分是关于财产如何分割、第三部分是债务的确定,第四部分是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方面。
关于抚养权,一般都会约定子女由甲方直接抚养,随甲方共同生活,由乙方支付抚养费,支付至某日止。注意了,光是这简单的一句话,当中就埋了很多雷,现在我们给大家一一排雷。
比如,支付的起算时间,一般我们都会约定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那么支付的周期,是否可以约定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呢,都是可以的,根据双方的支付能力和协商结果来确定,支付至某日止。
一般大家都知道,是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那么是否可以约定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仍然支付抚养费呢,答案也是可以的,并且法院的相关裁判也是持肯定的态度,因为父母双方对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的分担做出了约定,该约定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结合孩子一般都在校读书,还没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生活经济来源,所以一般都是支持的。
那关于这个抚养费的数额,是否可以约定按幅度增加呢?
也是可以的,而且现在培养一个孩子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尤其是遇到一些大额支出,一般我们会约定,参加兴趣班、辅导班、旅游及其他因孩子生活、学习所需一次性支出,因同一病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理赔后仍超过当时每月固定抚养费标准几倍的或者是具体的数额,超过部分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这样约定清楚,以免父母之后因此产生分歧。
如果协议约定了抚养费,但另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来支付怎么办呢,那在孩子未成年期间是以孩子作为原告,直接抚养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不支付抚养费一方提起抚养费纠纷。
那么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尽管抚养费的追索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现在的司法观点对于孩子在成年后,能否向未支付抚养费一方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存在争议的。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那么我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等到孩子成年之后才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否则很有可能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抚养费数额还存在着几个问题就是,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高,给付一方要求减少的;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要求增加的;离婚时一方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之后要求增加给付的,这些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02. 探望权的约定
关于探望权部分,建议还是要约定清楚,也有利于父母双方离婚后妥善处理探望的事宜,这样也避免纠纷,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一个月可探望的次数,是否过夜,具体的接送方案,遇到法定节假日,比如春节,父母肯定都希望孩子能陪自己过春节,那么如何度过比较合理呢,需要双方协商清楚,或者遇到孩子寒暑假了,也可以约定各生活一半的时间。尽管孩子的时间有时候不可控,但这部分尽量约定清楚,对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是一个保障。
之前会有很多咨询者来询问,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呢?我国的主流观点是认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尽管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子女合情合理,但不属于法律调整的探望权主体范围。
但近年来,国内多地生效裁判判决是支持“隔代探望”的。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支持。
03. 变更抚养权
关于配合探望是一个需要父母双方高度意愿支持的事情,那么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如果对方不配合探望,能不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是有法定条件的,比如直接抚养一方因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子女已满八周岁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等,那么上述这个约定是否能被法院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也不能约定直接抚养一方再婚或者只能在某地居住生活,就有权变更抚养权这样的条款。
财产分割部分的要点和分析
据统计,百分之80的离婚纠纷都和财产分割有关系,那么,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要点和风险,主要有四个角度,分别是:第一、哪些是可以分割的财产:第二、如何约定财产部分的分割;第三、离婚协议中概括性约定的处理;第四、约定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
关于哪些财产可以分割,种类有很多,比如房产、汽车、存款、理财、保险、债权、公司股权、养老保险、公积金、版税等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这些都可以予以分割。
具体的分割办法,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当然最公平的方式就是一人一半,如果根据照顾女方、子女或者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那么女方、照顾子女这一方、无过错方也是可以多分的。
01. 明确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与数额
那么为了防止因约定不明引起的纠纷,如何对财产部分进行约定呢,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离婚协议中先明确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与数额,比如:
(1)购买的房产、商铺、车位等不动产的登记权属情况、购买价格、贷款余额、现值等;
(2)购买的车辆的车架号、购买价格、现值等;
(3)存款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
(4)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运作方、产品名目、编号与数额等;
(5)保险产品的名目、保险公司名称、支付的保费、获取的保险金等。
这样,能确保在离婚协议中具体分割的财产和份额,以便有隐藏、转移的财产没有分割的,之后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02. 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一般会写两个概括性的条款,第一个是“无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个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无夫妻共同财产,而事实上一方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呢?也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认为,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因为在男女方离婚时,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而当时双方均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可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就应认定为相对方同意离婚后案涉财产归对方所有。所以一般结合在离婚时已经知晓财产的存在,无特殊情形仍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了男女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观点二则持有相反的结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其他情形,比如有的案件是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当天又签署了另一份协议,当中有特别约定,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内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相对方不知情,相对方也可要求分割被转移或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为了规避这个问题,在离婚时,哪怕是大家认为的假离婚,也要尽量对财产进行明确分割,如果一时难以分割清楚,也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无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做具体的解释,比如双方财产较多,为快速离婚,暂不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则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离婚时不具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那么也是非常困难的。
03. 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那么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发现相对方有其他财产而要求分割,也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观点一也认为财产已经按照约定分割完毕,后续争议的财产已经包含在前述的协议中,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观点二则是认为如果协议没有明确列明财产范围,没有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新发现的财产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我们建议大家,在进行这样概括性约定的情况下,尽量以“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价值在特定金额范围以下的,归各自所有”,或者增加声明条款:未列明财产,无论对方是否知悉,离婚后均不再主张权利。
04. 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条款不得撤销
关于约定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这个问题,一般实践中会出现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子女所有,但一方反悔不履行过户义务,并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另一种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子女所有,后一方反悔不履行过户义务,子女以父母为被告,要求履行赠与合同项下的义务,其中乙方以任意撤销进行抗辩。
我们认为,将房产归子女所有不得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独立存在的赠与合同,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问题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特别是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会进行多次协商,以对多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个概括合意。在这个合意中,对任意一项财产的处分均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原因、互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解除权,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尤其是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其次,这种赠与行为在表面上虽然与一般的赠与合同一样具有无偿性,但实际上,它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属于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并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
大家都知道,关于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我们先来讲讲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共债共签这就不用说了,大家都知道是夫妻共同债务了。那么一般以一方的名义借款,但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也跑不脱,就是共债。如果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或者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这部分也会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很多人会问,我们能否在离婚协议中对不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进行约定呢?
是可以的,但我们要分清楚一个概念,就是对外效力和内部追偿。一般内部的约定对外是没有效力的,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了由一方来偿还,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相对方进行偿还,可是约定了内部的追偿,相对方在偿还完债务后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支付,所以,这样的约定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的。
01. 不同项目违约金的裁判规则
一般我们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未履行某项义务时应支付多少的违约金,那么根据不同项目的违约金,具体的裁判规则也不同。
比如,协议约定了如何抚养子女,那如果没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抚养,能否因此要求直接抚养方支付违约金呢?这种一般是不行的,因为和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相关联,所以一般法院都不支持。
比如,如果没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抚养费,能否约定违约金呢?
有的观点是不支持的,因为认为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而且本身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抚养费中获利。但也有观点是持支持的态度,认为支付抚养费是财产给付义务,并且法律并没有禁止这方面的约定。
而且思明法院也有多个案例是支持的,但需要对违约条件进行明确,以防出现无法判断的情形,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可以就此进行明确的约定。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是否能予以支持呢?其实也有两种观点,但是我认为还是要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法院也会参考双方的意思自治进行判决。当然如果约定过高,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协议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等进行调整。
02. 精损类赔偿的约定
关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精损类赔偿,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的话,一般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因为会认为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已经对此进行了考量,尤其是婚外情、出轨的情况,甚至有些离婚协议会照顾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或者在补偿款中也包含了此部分,所以不予支持。
只有少部分的法院会持支持的态度,所以我建议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
那么大家就会问了,能否约定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呢?
如果约定了,一般都会支持对方支付,就算是没有达到支付精损赔偿的法定情形的,但确实是数额过高的话,法院也会予以调整。所以我们建议还是要约定明确,但最好不超过50万左右。
如果约定过高也没关系,予以调整也会支持对方进行给付,那么就不会是一件坏事。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事实上,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尽量在咨询律师过后再进行离婚协议书的起草,或者直接由律师来拟定协议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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