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和阿皮离婚了,离婚协议中说好等儿子成年把房子给他,但是小熊看房价飞涨,心生后悔,想要撤销这个约定可以吗?
因为私信中的法条适用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特殊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比如我送你一辆车,你表示接受,我们就形成赠与的关系。所以说,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在离婚时,大多数人不会问自己的孩子:儿砸,给你一套房你有意见吗?这种情况下受赠人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去接受赠与。
因此赠与并未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没办法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离过婚或者对离婚程序有所了解的人应该知道,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两个方面达成一致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离婚协议中需要体现协商的结果,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就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这两个方面的协商做出让步。
在法院的审理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更多被认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所以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简单的逻辑:我答应跟你离婚是有要求的,我跟你离婚了,你却做不到要求,那就是违约,我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你履行要求。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的内容系原夫妻双方基于综合考虑,就房产赠与与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一并处理的结果。房产赠与是双方其他内容达成一致的必要条件,或者说离婚协议各部分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原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单独就离婚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这也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造成不诚信反而受益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及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