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岁女孩佳佳在4岁时因父母离异,随妈妈杨某生活。杨某盼女成凤心切,佳佳学习稍令她不满意,动辄打骂、轻辄体罚。
2018年起,外婆发现佳佳的脸上、身上经常出现各种伤痕。
2020年4月,因背课文没达到要求,佳佳面部、额头都肿了起来,外婆找到社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报了警。
2021年1月20日,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杨某对佳佳实施家庭暴力。
2021年3月、4月,杨某仍因女儿未能完成其布置的“提升作业”,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佳佳外婆向法院申请撤销母亲和佳佳生父监护人资格。
2021年4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母亲杨某的监护权,指定外婆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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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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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监护权?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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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① 申请主体:
下列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② 申请材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从上诉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严格,对于监护权的归属把控始终围绕孩子的合法利益来判决。
孩子并非个人私产,虐待儿童同样不是谁的“家务事”。保护未成年人,需要激活的依然是社会的每一份力量,对他们多一分关注、多一点敏感,是我们每个成年人应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