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分居两年就能离婚?你误解了
发布时间:2021-04-02 作者:
【背景介绍】

王某和李某结婚3年,婚后因婆媳问题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每况愈下。在一次三方大吵之后,妻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之后就在外地久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委托律师】

妻子王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陈海云律师,其诉求是:
快速离婚
陈海云律师对王某和丈夫的恋爱经历、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离婚原因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询问和记录,在给出专业意见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对当事人保持同理心,给予理解和安慰。

【办案经过】

接受王某的委托后,陈海云律师立即成立了专案组为其服务。我们了解到导致双方分居的直接原因是经常吵架、夫妻不合感情破裂,并且妻子已经在外地居住满两年。陈海云律师认为委托人的这种情况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准予离婚的规定。

但是这类离婚诉讼案件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提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且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否则就会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导致无法判决离婚。


要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是抱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心态来处理离婚诉讼,一次就判离的判例为数不多。在离婚诉讼第一次没有判离的情况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就需要等六个月之后才能起诉。


这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焦虑之感,陈海云律师也考虑到委托人的心情,制定了非常严密的诉讼策略,做了大量工作来补足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的证据,让当事人能够尽快离婚,不用再受夫妻关系貌合神离之苦。


【案件结果】

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协商离婚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在外租房合同、水电缴费清单、消费记录等证据,力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并经过庭审呈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重新继续生活的事实。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庭审对于婚姻生活的态度,最终认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的事实,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律分析】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动消失,而是需要经过法院判决。并且这里蕴含着两个重要条件:

是分居的原因在于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长期出差、工作、求医或者其他原因分居的,除了感情不和的其他分居理由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


是要分居要满两年,并且连续不断,如果是分居一段时间,和好了又住在一起,过段时间再分开,这种分居就不满足分居两年的要求。

以上两个的举证责任都在于原告,如果证明不了,就得承担败诉的风险。只有制定好严谨的诉讼策略,准备好充分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离婚的诉求才能得到支持。

【律师寄语

其实婚姻,是不断完善自我的亲密关系。两个人越是拥有完整爱的能力,就越幸福。越是情感缺失,就越会去计较谁付出多,谁参与少。日子久了,埋怨就成了交流常态,发泄方式也成了互相指责。

克里斯多福·孟说:“寻找真挚永恒的亲密关系,其实就是寻找自我。”亲密关系的建立,不是用他人的爱来弥补自己内心的缺失,而是寻找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