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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来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究竟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2021-02-08 作者:陈海云律师

恩爱的时候,想要把全世界都给TA,不爱的时候,什么都想一键撤回

对于感情,每个人都有爱或不爱的权利,但涉及到财产利益的时候,往往是剪不断理还乱了。


那么,男女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可以撤销?应该注意什么才能防范风险?


1


男女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赠与方是否可以撤销?


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方是可以撤销的


除了,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相关案例💬


原告白女士与被告吴先生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前,吴先生在思明区购置了一处房产。婚后不久两人发生矛盾,为了平息矛盾,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书面协议:吴先生婚前购置的思明区房产归妻子白女士所有,该房产今后属于白女士的个人财产。

后双方离婚,但在思明区房产的归属上发生分歧:白女士以书面协议为由,主张此房产属于自己的,被告必须立即过户;吴先生主张此约定属于赠与,在房产未过户前,其可以撤销,不同意过户


律师分析⏳


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夫妻之间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实质上仅产生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后续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未实际成立,受赠与人并不享有赠与房产的所有权


对策👇


1、赠与房产后,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如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另行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但最好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否具有效力?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反悔或者不配合该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是,需要注意:

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约定是可以撤销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随意撤销

⚠郑重提示:对获益方来说,不管是什么情形的财产赠与和约定,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和公证,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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