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背景
胡某(男)与黄某于2018年相识相恋结婚,二人于同年生育一子,夫妻婚后感情尚可,但自从孩子生下来后,两人便经常因为婆媳问题、生活琐事争吵。
原本两人的家庭情况差距较大,男方父母十分反对二人结婚,二人因热恋冲昏头脑,不顾家人的反对坚决在一起。
男方父母最终也因为孩子,无奈之下同意女方过门。但其实内心早有算盘,知道自己儿子不能好好维持这一段婚姻,届时再让两人离婚,用一大笔钱换孩子的抚养权。
婚后果然不出所料,男方的新鲜劲一过,便从吵架冷战逐渐发展成夜不归宿。妻子黄某通过聊天记录、购物记录等发现,丈夫在婚内有与其他异性交往并开房的婚外情行为,甚至已经在外买了一套房子给第三者。
黄某心灰意冷,与胡某协商离婚,但二人因为孩子问题不肯让步,协商无果后,黄某找到陈海云律师团队,在陈律师的详细解答之后,黄某当即决定委托陈海云律师团队,欲以诉讼方式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02.案件难点
男方家境宽裕,有较为稳定殷实的收入来源,能给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环境。
女方属于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可能存在劣势。
面对这样的难题,全职太太可以参考我之前写过的文章: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最终女方黄某参考了相关建议,寻找到了一份有稳定收入的固定工作,证明自己有独立抚养子女的能力。
03.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孩子才两岁多,长期与女方黄某生活在一起,男方对孩子的照料较少,并且黄某父母也有帮忙照料。
两人婚姻关系变动对孩子的影响非常重要,继续随黄某生活更有利孩子现阶段成长,因此将孩子判给女方,男方应每年支付30000元的抚养费。
04.法律分析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男方收入高,经济条件好,确实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比较有利,但经济状况只是一个参考因素,不是绝对因素。
法官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将婚内一方的不忠行为作为其不适宜抚养子女的因素加以考量,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5.律师建议
法院在审理因一方出轨而离婚的纠纷中,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之争,并不会一味地仅考察双方的经济能力,父母的言行举止,道德修养也是考量因素。不仅仅要给孩子一个富裕的环境,也要给予孩子一个身心可以健康成长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