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这起
小林分多次向大鹏转账共计195000元,用于后者替其购买比特币。
2020年1月10日、1月18日、1月29日、2月14日、3月12日
在与小林微信聊天中,大鹏分别将当时币币账户、合约账户、法币账户资金情况以及比特币价格走势图截图发给小林。
此外,小林在大鹏交易期间曾多次自行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相关情况。
直到今年4月5日,小林才发现情况不对发微信质问大鹏⬇
小林:“你投资了什么啊?”
大鹏:“比特币的期货。”
小林:“可是现在比特币账户没有任何钱啊?”
大鹏:“都被划走做保证金了,就不会显示。”
小林:“所以,我的钱也没了?”
大鹏:“暂时。”“如果后面保证金不够,应该就会彻底输掉。”“所以我要先想想办法,才能回去。”
2020年4月7日,大鹏与小林微信聊天⬇
大鹏:“保证金报警。”
之后大鹏发送一张报警截图给小林,并称“这个数到0的时候就会强制收走你的比特币。”
小林:“那现在的状况是?”“要加多少?”
大鹏:“怎么也要20万,资金量太大了300多万”“该和你商量的,本来想给你一个惊喜,走之前再翻一倍。”
小林:“那你现在打算怎么做?”
大鹏:“不知道,太自信了”“是我没有和你商量,只想到好的一面。”
案涉无偿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鹏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小林造成了资金损失?
小林认为
大鹏擅自将其投资款项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并隐瞒亏损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造成其资金损失,故其有权要求大鹏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比特币价格下跌属正常投资风险,而非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操作造成;且小林在其交易期间多次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账户情况,理应对实际交易情况十分了解,但却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故小林要求其返还投资损失及利息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
海沧法院一审依法判决
解除小林与大鹏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大鹏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返还小林款项195000元并支付利息
大鹏不服审判结果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查看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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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海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