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女友委托男友“炒”比特币,结果这对情侣闹上法庭啦…
发布时间:2021-01-21 作者:陈海云律师
 亲爱的,我最近在炒比特币,赚得可好了!你要不要也一起呀?
可以啊,可是我都不懂怎么玩……
这个简单,我帮你炒!你用闲钱弄就好,随时都能提出来。


小林与大鹏是一对情侣
二人通过微信达成合意
由大鹏帮小林炒比特币赚钱理财


大鹏表示:不出意外的话,很快就能翻一番!

结果如你所料:
不出意外,出意外了!
不仅恋人没得做
还闹上了法庭


我们来看看这起


比特币委托理财案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30日

小林分多次向大鹏转账共计195000元,用于后者替其购买比特币

2020年1月10日、1月18日、1月29日、2月14日、3月12日

在与小林微信聊天中,大鹏分别将当时币币账户、合约账户、法币账户资金情况以及比特币价格走势图截图发给小林。


此外,小林在大鹏交易期间曾多次自行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相关情况。


直到今年4月5日,小林才发现情况不对发微信质问大鹏⬇

小林:“你投资了什么啊?”

大鹏:“比特币的期货。”

小林:“可是现在比特币账户没有任何钱啊?”

大鹏:“都被划走做保证金了,就不会显示。”

小林:“所以,我的钱也没了?”

大鹏:“暂时。”“如果后面保证金不够,应该就会彻底输掉。”“所以我要先想想办法,才能回去。”


2020年4月7日,大鹏与小林微信聊天⬇

大鹏:“保证金报警。”

之后大鹏发送一张报警截图给小林,并称“这个数到0的时候就会强制收走你的比特币。”

小林:“那现在的状况是?”“要加多少?”

大鹏:“怎么也要20万,资金量太大了300多万”“该和你商量的,本来想给你一个惊喜,走之前再翻一倍。”

小林:“那你现在打算怎么做?”

大鹏:“不知道,太自信了”“是我没有和你商量,只想到好的一面。”


2020年4月24日,小林诉至海沧法院请求:
1、即日起解除其与大鹏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
2、大鹏返还小林19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

案涉无偿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鹏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小林造成了资金损失?


小林认为


大鹏擅自将其投资款项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并隐瞒亏损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造成其资金损失,故其有权要求大鹏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大鹏认为

比特币价格下跌属正常投资风险,而非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操作造成;且小林在其交易期间多次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账户情况,理应对实际交易情况十分了解,但却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故小林要求其返还投资损失及利息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小林与大鹏口头约定的是购买比特币现货,先前双方交谈中并未出现“期货”“保证金”等字眼。直至2020年4月5日,大鹏才自认将小林委托其理财的资金,在小林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的事实。

依常理可知,投资比特币现货和比特币期货的风险相去甚远,大鹏作为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而事实上其未经小林同意,擅自将小林委托投资款项改变投资用途,属于违约行为,故小林投资款项全部亏损的责任应由大鹏承担。

即便小林在大鹏交易期间多次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但并不等同于其必然知悉大鹏将投资资金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的事实,且小林自行登录账号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大鹏作为受托人履行勤勉尽责、及时报告的义务。

综上,小林要求大鹏赔偿投资损失及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

海沧法院一审依法判决

解除小林与大鹏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大鹏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返还小林款项195000元并支付利息

大鹏不服审判结果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查看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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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海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