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已然成为这个时代普遍甚至流行的一种生活方式,都市男女一边享受亲密无间的爱情,一边保持随时撤退的自由。
「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虽然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已经习以为常。但由此产生的共同财产、债务甚至共同生育的子女,在同居关系解除以后应该怎么处理,你了解过吗?今天带大家了解「同居」相关的法律问题。
同居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国人在讲到同居关系的时候都喜欢加上“非法”两个字,实际上这么形容是不正确的。同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没有违法(已婚者除外)。
但同居期间很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下面和大家详细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法院判决通常参照民法中的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如无特别约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双方实际情况及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实践中,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居关系的二人往往形同夫妻,不分你我,很多时候将双方生产经营的钱放在一起,占有、使用、转借也不留字据,如果二人结婚,自然不存在任何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同居协议则显得非常重要。
当同居财产必须进行分割时,在对方不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法或习惯追求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
因此在同居生活中,为避免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相关法律纠纷,最好在同居时做好协议,将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出现共同购置、转借等情况时,一定要留下字据,做一个书面约定,这样一旦出现分割财产的事由,就有据可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