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背景
李先生和秦女士系自由恋爱结婚,李先生在恋爱时便自己尝试创业,在双方结婚后,生意也做的愈发不错。
但是夫妻间却随着时间的递增,而逐渐积累了诸多矛盾,最终在结婚的第四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了。
离婚时,双方育有一女,因为此时李先生的生意还做的不错,故而抚养权归属于女方的同时李先生愿意每月支付近一万元的抚养费。
但是不曾想,离婚后,因为李先生所从事的行业愈发不景气,公司也逐年亏损严重。李先生所居住的唯一住房也为了借款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将借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到公司运营中,然而又全部亏损。
甚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也到了需要通过借款的方式才得以支付的地步。
李先生多次想和秦女士协商降低抚养费标准,均被秦女士果断拒绝。
02.办案过程
困境之下,李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陈海云律师,在接待李先生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陈海云律师发现本案是颇具难度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如认为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可以请求抚养义务人增加抚养费。
但是,对于降低抚养费,由于尚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法院会从严审查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多角度综合对比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有无明显变化。
根据团队律师检索的几十件类似案例,法院大多都对降低抚养费的主张予以驳回了。
所以,对于主张调低抚养费的一方,举证的难度很高,一般的证据法院并不认为足以降低既有的抚养费标准,而且法院最终也较少支持。所以此时,证据的全面收集以及固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陈海云律师及其带领的专案小组的全体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地准备,通过研究案件裁判要点列出了一份详细的证据收集清单。
陈海云律师及其专案小组协助李先生收集了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收入状况证明、公司财务报表、微信聊天记录、孩子就读学校的情况、女方收入情况等等证据。
03.案件结果
最终,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基础上,通过陈海云律师充分的庭前准备、娴熟的庭审发挥,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降低抚养费标准的诉求。协助李先生成功将近一万元的抚养费标准下调至三千元!
✦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