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代理私人客户成功调解离婚,女方保住财产
发布时间:2020-08-31 作者:陈海云律师

01背景介绍


2014年9月,张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2016年1月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相见甚少,缺少充分的交流沟通与实际接触,未建立起夫妻之间良好的情感关系及信任感,致使感情出现裂痕,至今感情破裂


张女士决心离婚,但双方经多番沟通,仍容易产生情绪对抗,无法达成一致。


离婚案件涉及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方面专业问题,陈海云律师团队接待张女士的咨询,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所有案件信息保密并承担法律后果


张女士因此倾尽事实,在陈海云律师耐心为其分析案件事实及法律后果、指导收集证据之下,张女士感受温暖,并对陈海云律师的专业充分信任并认可,当即委托陈海云律师代理本案


02办案过程

(一) 案件难点

✦  第一:张女士与李先生自相识后相恋近半年时间结婚,双方虽感情基础淡薄,但也不属于草率结婚。两人虽长期分居,但均为工作需要,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离婚原因无法满足法定要求,法院判决不予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性极大。

✦  第二:双方育有一子,为男孩,均不愿意放弃小孩抚养权。小孩长期由奶奶照顾,且部分法院认为男孩跟父亲更有利于生活教育。

✦  第三:李先生声称持有张女士婚外情证据,主张要求张女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  第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因经营生意,对外负有大额债务。张女士对于债务金额、来源均不清楚,但常受债权人催讨



(二) 先礼后兵


在接待张女士的咨询后,陈海云律师为尽可能降低离婚损害的后果多次指导张女士与李先生沟通解决。
在自行沟通未果,接受张女士的委托后,陈海云律师也为争取婚姻“好聚好散”,多次做沟通工作。无奈沟通无果,在征询张女士的意见后,当即启动诉讼程序。

案件围绕离婚原因、张女士对婚生子生活、教育、健康等无微不至的照料及付出等方面,逐一收集整理证据,尽可能将张女士的婚姻状态、实际生活细节活灵活现地呈现给法官。

(三)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多番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自愿离婚;


2、婚生子由双方共同抚养,随张女士共同生活,由李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若因学习、生活等大额支出,双方协商变更抚养费金额;


3、在不影响婚生子的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李先生需提前通知,并经张女士同意后,可探望婚生子


4、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私人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名义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



03法律分析

近期热搜中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吐槽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度,李国庆先生与其配偶分居多年,但仍被对方主张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李国庆先生无力吐槽,感情破裂如何举证,让其苦扰想抓头。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满两年需因感情不和原因导致,才能构成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往往因为工作原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日渐淡薄,婚姻破裂。这种情况下分居状态持续不变,但分居原因从客观上无法界定,主张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一方很难举证




律师建议


夫妻双方因争吵、感情不和搬离住所的,可在与对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诸如“无法共同生活,自此搬离住所”等相关内容,以固定分居原因及分居时间,并保留好记录,需注意一同保留前因后果,结合更多的沟通内容以便法官更好地了解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