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案例」“天价彩礼”被整治,闪婚闪离需要返还彩礼吗?
发布时间:2024-05-18 作者:
近年来大家不愿结婚
不是不想,而是真的结不起
这其中高额彩礼就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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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呢,
日前民政局印发了
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将在试点地区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
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进行整治
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其实不管是结婚的还是未婚的
大家身边都有道不尽的故事,
我们也接到过当事人的委托
为其维护收取“彩礼”的权益
下面与各位分享这其中的法律意义

⬇️⬇️


01

背景介绍

董某与张某于2017年2月底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交流时,董某发现丈夫张某种种表现与双方微信聊天上的表现不同,且张某、董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并未培养出夫妻感情。

2017年5月27日原告小产后搬回南靖老家居住至今,与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董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们,欲向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团队律师接受董某的咨询时,从董某与张某认识、恋爱、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离婚原因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询问和记录,不仅从法律角度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还从心理角度给予董某宽慰与疏导。

董某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我们帮助其提起离婚诉讼。


02

办案经过

接受董某的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专案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因原告董某长期居住南靖,而被告所在地在三明将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了推进立案进程,团队律师通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成功跨域立案,大大缩短了立案时间。
由于婚姻案件往往涉及双方隐私,团队律师又帮助董某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这样庭审过程和判决文书便不会向社会大众公开。


团队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双方分居已有两年,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争取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但因婚前原告接受了被告的彩礼,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团队律师预判被告可能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全部彩礼,为此,我们也针对返还彩礼的情况做了深入的法律检索及分析,制定了诉讼策略。

03
案件结果
不出所料,被告庭前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全部彩礼200512元,我们也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对。
庭审中,双方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在剔除不属于彩礼的金额后,判决原告一小部分返还彩礼。
委托人董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高度认可团队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尽职尽责的服务态度,并向团队律师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04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彩礼需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才可支持。
对于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有短暂共同生活应否返还彩礼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
判断是否返还彩礼应当从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及离婚后对夫妻各自生活和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虑,最大限度的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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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民政局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外,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就意味着,
自2021年1月1日起,
借婚姻索取彩礼是违法行为。
彩礼虽是民俗,但爱情和婚姻不是买卖,千万不要一味追求高额彩礼,毕竟真遇到渣对象,日后还将有法律问题撕扯。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