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婚姻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却各有各的不幸。
茜女士和伟先生是一对90后夫妻,从懵懵懂懂的校园恋情走向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小有规模的建材店,本以为会是平淡幸福的过着小日子,却在茜女士生下了女儿后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茜女士的婆婆极为“重男轻女”,伟先生又是“妈宝”。所以茜女士刚生下女儿不久,婆婆就不断要求茜女士为其生儿子,并且要保证生儿子。对于茜女士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伟先生甚至站其母一边,毫不顾及刚刚产后的妻子。
茜女士是家中的独生女,从小到大父母对自己也宠爱有加,一胎剖腹产尚未愈合,自己又如何能保证“必须生儿子”呢。茜女士开始对这段感情,这段婚姻产生了怀疑。
茜女士坐月子期间,婆婆和伟先生不断要求其生儿子,在遭到拒绝后,就开始怂恿茜女士外出工作,不让其在自家建材店工作。伟先生甚至喝醉酒后,开始对茜女士拳打脚踢,在一次严重的动手后,茜女士选择了报警,并决定要和伟先生离婚。
茜女士委托陈海云律师办理其离婚诉讼案件,其诉求是:
1、离婚;
2、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并由对方支付抚养费;
3、分割两人的建材店等共同财产;
4、认定家暴,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茜女士的诉求并不简单,伟先生虽然也有离婚意愿,但是要求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且在财产上不给茜女士一分钱,两人对于离婚后的孩子、财产分配上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归纳难点如下:
(1)伟先生虽然有离婚意愿,如果对于孩子、财产异议较大,有可能通过不同意离婚来向茜女士施压,所以在是否达到法定的离婚事由上仍需争取;
(2)孩子长期和茜女士、伟先生共同生活,也已经满两周岁,抚养权归属上仍需举证茜女士更适合抚养孩子;
(3)建材店并不是婚后才开业的,而是伟先生在婚前就开始经营,两人结婚后对店面进行了扩大,添置了许多新的设备及物料;
(4)建材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任何账本、交税纳税,在法律上难以分割;
(5)建材店的收入都是由伟先生控制,有时使用微信二维码付款,有时使用支付宝二维码付款,有时转账,有时现金。而伟先生有时还替其父亲收租,资金上比较混乱,且无法区分;
(6)家暴在认定上难度较大,搜集证据较难。
笔者接受委托后,对案情事实进行梳理,指导茜女士针对诉求及案件难点收集证据。
1、离婚方面,伟先生虽然也表态愿意离婚,但是为了保证茜女士能够一次性离婚,我们指导茜女士全面收集伟先生的家暴证据,包括报警记录、行政处罚书、家暴后照片、医学病历材料,甚至尝试调取店里的监控录像,幸运的是录下了家暴的过程。
2、孩子方面,搜集了孩子长期跟随茜女士及茜女士父母的证据,以及孩子日常学习、生活支出方面的证据。
3、财产方面尤其为难,因为茜女士手上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思考再三,我们决定先行立案,通过法院调取伟先生婚后的支付宝、微信流水,希望能够找到蛛丝马迹以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中,律师针对家暴作出了重点陈述,因为只有认定了家暴,才能预防男方不同意离婚,争取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而判决离婚后才能够处理后续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因此家暴的认定尤为重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时民法典并未生效),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虽然伟先生辩称并不是家庭暴力,只是当时喝醉了酒比较激动,并且也只是一次偶发的情形,只有持续性的殴打才构成家暴。律师在庭审中也极力争取,法律对家庭暴力并没有定义为持续性或者多次才算得上家暴,而伟先生所辩称的持续性殴打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构成虐待。一审法院接受了我方的观点,认定了伟先生构成家暴,并且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在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上都给予支持。
另外一审庭审中,针对双方的财产问题,在律师的申请下,法院强制要求双方提供了婚后所有的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流水,双方均提供了近千页的证据。律师针对上千页的证据深度研究,发现法院受理案件后,伟先生有多笔大额转出资金的记录,并且每月微信、支付宝的二维码收入极高,并且在离婚期间有高额转出财产的记录,但是由于没有再开庭,一审法院并不认可我方的意见,仅仅分割了双方的银行账户余额,以及伟先生婚后还贷款的款项。
针对财产分割的判决,律师建议上诉。
二审中,针对财产部分,律师将伟先生所有的微信、支付宝流水导入表格,计算出法院受理案件前伟先生的月均二维码收款金额,与法院受理后伟先生流水直线下滑形成强烈对比。并且将伟先生在法院受理后的几个月内,大笔金额异常转出的情况也作了详细的梳理,并附上证据。
上诉状中,我们也明确就伟先生恶意转移财产的部分,由茜女士分得60%,并且要求分割店铺共同财产。在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要求伟先生针对我们主张的恶意转移财产金额进行说明及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资金去向。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伟先生构成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伟先生应当支付该部分款项的60%给茜女士。并且认定,虽然建材店是伟先生婚前成立的属于伟先生的个人财产,但伟先生在婚后对该建材店的投资应当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指出,且所取得的收益均为伟先生占有,因此,伟先生应当将支付的相关投资款(含耗材、设备、物料等款项)支付一半给茜女士。
判决书生效后,伟先生将孩子的抚养费、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如数转给了茜女士,茜女士心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
一段婚姻一个家庭中,通常有一方对外工作付出较多,掌握财务上的主动权,也有一方辛勤为家庭付出。当婚姻无法继续时,掌握经济主动权一方通常不愿意主动将共同财产拿出来分割,弱势一方往往难以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可以尝试通过法院调取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当然,不论是出于法律规定,或者道德层面,一方都不应在离婚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涉及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十七条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结婚需要两个人的合意,离婚则只需一人提出且符合离婚条件即可。人民法院在维护当事人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离婚自由的维护不可偏废。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只要有离婚的法定理由,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应当调解或判决离婚。
在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不管要求离婚的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人民法院均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尽快调解或判决离婚,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六十三条 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
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决由受害方直接抚养子女。
有证据证明一方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九条 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1、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