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饭局会酝酿出几场性骚扰?”
发布时间:2024/04/18 14:30:5424 作者:
直至今日,已有二十六名女性勇敢发声,控诉史航性骚扰。
从“一页”创始人范新,到青年作家宗城等多位文化圈人士,再是史航,这一场没有停歇的指控声明,是女性面对性骚扰的愤怒,是对权力不对等社会结构下的反抗,是MeToo浪潮的进攻。
在多数女性达成共识的今日,仍有不少人发出质疑,“为什么不报警”“为什么不反抗”“没有证据怎么认定性骚扰”...
史航通过社交账号发文辩驳,声称“不存在性骚扰,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
事实上,多数类似案件的焦点就在于性骚扰本身就没有清晰统一的定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的取证、查实都不容易。此次,我们仅从法律层面上浅析性骚扰。
目前,我国有三部法律法规具体提到了性骚扰。
其中,《民法典》指出违背意愿是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并突出强调了权力不平等关系中的性骚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延伸了民法典中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同时提出职权、从属关系这种权力不对等下更易产生性骚扰事件。
但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性骚扰,一方认为是性骚扰另一方认为是调情怎么办,受害者遭遇了性骚扰又该如何自救,施害人会受到哪些惩罚?
三者始终都没有明确的解释,也就是说,受害者通过法律,并不能得到明确的解决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从上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性骚扰在法律层面上都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并不属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而问题在于公安机关往往不会受理民事案件,也就是,如果你遭遇了性骚扰,报警可能会收到的是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那么,如果在报案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去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面临举证难题,而性骚扰,通常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和隐私性,可能发生在一场饭局、一场酒局,或是某个人的家中。
同时,性骚扰背后潜在的权力控制性、精神控制性和心理控制性突出,这些特征就导致了很多受害人在起诉时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
也就是说,通常不是大多数受害者不报警,而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针对性骚扰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报警、起诉了可能也没有用。
因为性骚扰案件很难跳脱案件背后的权力与性别要素,很多受害者可能是被上级、老师所骚扰,而在被骚扰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对方的感受,甚至担忧是否会让自己的学业、工作受到影响。
在自救、求救和沉默这几条中,这次的受害者们用勇气和语言,划开了这层积压已久的不堪的以开玩笑为由实则为性骚扰的遮羞布。
公众舆论的确能够带来更多的热度,但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是将创口撕裂开来,让自己的受害沦为他人的谈资,而在前方等待的,除了支持和声援,还夹杂着带有荡妇羞辱的审视和吃瓜群众的反转等待。
因此,我们建议受害人在报案不成功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求向律师的帮助,或者向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求助,是否公开在网络舆论中,还需要多加斟酌。
2023年5月3日,受害者小默在社交平台上发文,
“报警不是一切问题的最优解,报警不好解决您邻居周末装修的噪音问题,也不好解决时隔多年才反应过来的性骚扰问题,就算报了,他也进去了,性骚扰能拘几天?我们豁出自己的隐私乃至工作生活就为请你们吃瓜,并在你们永不足的挑剔下,努力辩称“此瓜保熟”吗?没那么好糊弄的。六子不会再剖开肚皮,让别人去数有几碗粉了。我们不要他禁足一礼拜,我们要他偿还我们被摧毁的人生。”
在受害者只有通过剖开痛楚才能让所有人直击现实的当今,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法律与社会资源仍不够完善,大众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希望看到问题得到解决。
从“一页”创始人范新,到青年作家宗城等多位文化圈人士,再是史航,这一场没有停歇的指控声明,是女性面对性骚扰的愤怒,是对权力不对等社会结构下的反抗,是MeToo浪潮的进攻。
在多数女性达成共识的今日,仍有不少人发出质疑,“为什么不报警”“为什么不反抗”“没有证据怎么认定性骚扰”...
史航通过社交账号发文辩驳,声称“不存在性骚扰,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
事实上,多数类似案件的焦点就在于性骚扰本身就没有清晰统一的定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的取证、查实都不容易。此次,我们仅从法律层面上浅析性骚扰。
目前,我国有三部法律法规具体提到了性骚扰。
其中,《民法典》指出违背意愿是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并突出强调了权力不平等关系中的性骚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延伸了民法典中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同时提出职权、从属关系这种权力不对等下更易产生性骚扰事件。
但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性骚扰,一方认为是性骚扰另一方认为是调情怎么办,受害者遭遇了性骚扰又该如何自救,施害人会受到哪些惩罚?
三者始终都没有明确的解释,也就是说,受害者通过法律,并不能得到明确的解决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从上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性骚扰在法律层面上都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并不属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而问题在于公安机关往往不会受理民事案件,也就是,如果你遭遇了性骚扰,报警可能会收到的是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那么,如果在报案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去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面临举证难题,而性骚扰,通常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和隐私性,可能发生在一场饭局、一场酒局,或是某个人的家中。
同时,性骚扰背后潜在的权力控制性、精神控制性和心理控制性突出,这些特征就导致了很多受害人在起诉时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
也就是说,通常不是大多数受害者不报警,而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针对性骚扰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报警、起诉了可能也没有用。
因为性骚扰案件很难跳脱案件背后的权力与性别要素,很多受害者可能是被上级、老师所骚扰,而在被骚扰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对方的感受,甚至担忧是否会让自己的学业、工作受到影响。
在自救、求救和沉默这几条中,这次的受害者们用勇气和语言,划开了这层积压已久的不堪的以开玩笑为由实则为性骚扰的遮羞布。
公众舆论的确能够带来更多的热度,但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是将创口撕裂开来,让自己的受害沦为他人的谈资,而在前方等待的,除了支持和声援,还夹杂着带有荡妇羞辱的审视和吃瓜群众的反转等待。
因此,我们建议受害人在报案不成功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求向律师的帮助,或者向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求助,是否公开在网络舆论中,还需要多加斟酌。
2023年5月3日,受害者小默在社交平台上发文,
“报警不是一切问题的最优解,报警不好解决您邻居周末装修的噪音问题,也不好解决时隔多年才反应过来的性骚扰问题,就算报了,他也进去了,性骚扰能拘几天?我们豁出自己的隐私乃至工作生活就为请你们吃瓜,并在你们永不足的挑剔下,努力辩称“此瓜保熟”吗?没那么好糊弄的。六子不会再剖开肚皮,让别人去数有几碗粉了。我们不要他禁足一礼拜,我们要他偿还我们被摧毁的人生。”
在受害者只有通过剖开痛楚才能让所有人直击现实的当今,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法律与社会资源仍不够完善,大众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希望看到问题得到解决。